7.1 药剂的贮存


7.1.1 化学药剂的贮存量应根据药剂的消耗量、供应情况、包装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按不宜小于7d的消耗量确定。药剂由本地供应或为消耗量大的酸、碱时,可适当减少贮存天数。
7.1.2 药剂贮存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药剂贮存间宜靠近厂区主要道路,卸药口应邻近路的外墙设置;
    2 药剂贮存间应根据药剂的性质、贮存及使用条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7.1.3 废水处理系统药剂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药剂贮存应单独设置房间;
    2 药剂贮存应按化学品物化特性分类布置;
    3 药剂配置槽的设置数量、容积等应经计算确定,每个工作班次的药剂配置次数不宜超过1次;
    4 化学药剂贮存、配置区域内不能满足排放标准的地面排水应纳入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5 化学药剂卸货区应设置药剂泄漏保护措施;
    6 药剂贮存装置的防腐、耐热性能应满足药剂特性;
    7 药剂应分类保存在通风、干燥处,应放在平台或垫板上,不同品种药剂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应分类存放;
    8 对贮存温湿度有要求的药剂,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9 药剂干贮存时,其堆积高度应为1.5m~2.0m,当采用机械搬运设备时可适当增加;
    10 药剂贮槽应设置盖板、护栏等防护措施。
7.1.4 药剂间宜设置电动葫芦等起重搬运设备。
条文说明
7.1.1 药品贮存量与药品的消耗量、供应情况、包装、运输槽车每次运输量的大小和运输条件等有关。贮存量不宜小于7d的消耗量,药品的贮存量越多,应对药品的紧急需求时对系统连续运行越有保障。对一些消耗量大,供应方便的酸、碱,贮存量过多可能会需要更多的贮存空间,提高造价,根据实际情况可减少贮存数量。
7.1.2 药品属于消耗品,需要不断补充,靠近主要道路有利于药品的运输补充。电子工业废水中需要的药剂,很多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无论在贮存还是在使用过程中,都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7.1.3 本条对药品的存放要求做了详细具体的说明,主要目的是保证药品的安全贮存和正常使用以及药品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7.1.4 对一些固体药剂、成箱的瓶装液体药剂等,设置电动葫芦等起重搬运设备可方便药剂的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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